輿情反映
把握好依法維權與惡意打假之間的度

如何把握依法維權與“惡意打假”界限
打假不能觸碰法律紅線懲罰制假售假才是目的專家分析
對話人
中國消費者協(xié)會副會長、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 劉俊海
記者:自職業(yè)打假人出現以來,這一群體就飽受爭議。不能否認,在推動市場凈化、樹立消費者維權意識方面,職業(yè)打假人起到了積極作用。然而,當他們中的一些人“打假”目的不再是解決消費糾紛,而是索要高額賠償,甚至偽造證據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,利用惡意投訴舉報為自己牟利時,“打假”就變了味兒。
劉俊海:以疑假買假索賠為業(yè)的人,也就是民間所說的職業(yè)打假人,可以依法行使民事權利,這樣的行為可以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為。倘若職業(yè)打假人依法注冊公司,并依法接受受害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委托,為其提供維權的咨詢或協(xié)助服務,則此類公司不能依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,但有權請求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。
倘若職業(yè)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費者的身份疑假買假,可以以消費者的身份行使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(guī)定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。
這兩類人只要是依據法律的規(guī)定行使權利,都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。任何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,都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制假售假的不法商販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,但是維權也要依法依規(guī),如果打假超過了法律的底線,也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。
記者:根據不久前由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、中國消費者協(xié)會和企業(yè)代表共同參加的職業(yè)索賠行為專題研討會披露,近年來全國以“打假”“維權”為名發(fā)起的“職業(yè)索賠”惡意投訴舉報每年超100萬件。
劉俊海:打假的開端是1995年王海第一次在隆福大廈買到假耳釘。從一開始,司法部門對其就并不十分支持,有關部門隨即召開會議進行了討論。但很多民眾認為這些疑假買假者,或者知假買假者是消費者的開路先鋒、企業(yè)的啄木鳥,還是監(jiān)管部門的得力助手。由此,很多地方開始對這類群體進行保護。
不過要強調的是,在打假過程中不能涉嫌違法行為,如果存在敲詐勒索、設圈套等情況,那就觸碰了法律底線。針對這種情況,有關部門應采取行動依法制止。
記者: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“職業(yè)打假”為關鍵字,檢索到今年的裁判文書1382篇,較去年的3348篇有大幅下降。日期較近的多篇文書中,法院判決中打假人輸贏不一,大多數是因商品確實存在問題,被判以退貨方式處理,數倍賠償要求不予支持。
劉俊海: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有很多,這就需要我們統(tǒng)一思想,將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統(tǒng)一起來,要對標十九屆四中全會的相關精神,保護消費者的權益。
打假者要依法、理性、科學、文明維權,不把維權行為變成侵權行為甚至犯罪行為。比如,倘若買假者向法院提起天價索賠的巨額請求,未獲法院支持,則消費者預付的巨額案件受理費亦由作繭自縛的原告自己承擔。
值得注意的是,職業(yè)打假人作為民事主體,不享有政府機關享有的公權力包括行政處罰權。他們實施的打假行為只能是民事行為,行使的權利只能是民事權利,而民事行為屬于私法行為,民事權利屬于私法權利。因此,職業(yè)打假人打假時,無權實施公法行為,不得行使法律賦予國家機關的公權力(包括行政權和司法權)。因此,“打假”一詞并不意味著疑假買假者享有行政處罰權,而強調遏制制假售假行為的社會效果,而這種社會效果是包括專門打假機關、合法經營商家、消費者、打假商事主體、新聞媒體在內的社會公眾力量團結奮斗的結果。
記者:近段時間以來,多地法院都出現了針對打著“維權”“打假”旗號,實為敲詐勒索的“職業(yè)索賠人”的判決。有業(yè)內人士提出,當務之急是在總結職業(yè)索賠行為特性和問題的基礎上,探索有效的方法,明確界定職業(yè)打假合法索賠與敲詐勒索之間的紅線。合理合法的職業(yè)打假應當被支持,但是敲詐勒索一定要進行懲治。
劉俊海:應補充一個錯誤觀點,如果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以曝光要挾賣家,同樣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。因為消費者在媒體進行曝光之后,媒體需要對案件進行詳細調查,在這個過程中,也能將真相還原給公眾。更進一步的講,如果消費者買通了媒體進行曝光,這構成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敲詐勒索罪名。
如果索賠額度過高,又或者利用非正常手段索賠,經營者可以拒付,并且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問題。要區(qū)分好消費者正常行使權利和敲詐勒索之間的邊界,一旦超過這個邊界就構成敲詐勒索,會變成犯罪行為。當然,這需要司法機關來認定。
記者:職業(yè)打假是適應市場需求而誕生的,最后行使淘汰權的也是市場。企業(yè)不售假,產品質量過關,經營誠信,打假人會逐漸消失。
劉俊海:值得注意的是,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終極目的不是賠償,而是構建天下無欺的消費環(huán)境。想有效遏制企業(yè)的失信違約、制假售假行為,要有“猛藥去疴、重典治亂”的決心,全面推開“雙升雙降”的治理措施,即要大幅提升經營者失信成本,大幅降低失信收益,真正將失信收益歸零甚至變?yōu)樨摂担_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。同時,還要有效降低維權成本,確保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。
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與保護消費者權益要統(tǒng)一起來,不能以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的名義,忽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。另外,單靠市場監(jiān)督部門的力量也是不可能實現的,疑假打假者要慎獨自律,依法打假。同時要探索建立集體訴訟制度,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,進一步激活公益訴訟制度。只有真正贏得消費者的尊重,企業(yè)才能夠占領更多的市場。(法制日報 趙麗)